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的核心原因:
1. 上述三者所述是否属于原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
2. 联系单、设计变更等产生的原因,是因何而起?因谁而起?
3. 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等,本身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必须转换为签证,将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等作为签证的附件
4. 签证用来阐述、解决:非承包人原因所引起的合同范围内,或者合同范围外(金额较大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替代签证)的增加事项
5. 签证本身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但是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等不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
6. 补充协议的性质同合同
7. 所以,所有的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等资料,凡非承包人原因所引起的,均需转换为签证,结算时才能依据签证计量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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