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EPC?
EPC工程总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EPC有很多种衍生和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什么是DBB?
DBB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种在国际上比较通用且应用最早的工程项目发包模式之一。指由业主委托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而有关单项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师则为业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务。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D-B-B的顺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全部结束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在2015年以后,EPC在国内盛行,各地城投(或平台公司)项目和政府项目一窝风式的都做成了EPC,虽然项目穿上了EPC这个外衣,但其实外衣里子还是DBB,某地城投在三年内就将所有项目都包装成了EPC项目。一是在决策采用EPC模式和决策、审批立项的时候,都会放大或者夸大以下EPC模式的三个优点: 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 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 2、设计变更少,工期较短;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二是在决策采用EPC模式和决策、审批立项的时候,有意识的不讲以下EPC模式的三个缺点:
1、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 2、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 三是业主除了知道EPC就是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外,怎么对EPC项目进行管理就搞不明白了,也不对管理团队进行专业培训,仍是按DBB的管理方式,初期很多项目都是把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分离,造成EPC的参与方各自为政,谁也管不了谁,我设计我的,你施工你的。最多的EPC项目的设计仍是业主主导设计,按CM模式边设计边施工,前期施工的图纸都是业主签字下发的白图施工。在行业里很多专家说这种现象是一种弱信任管理模式,俗称为中国特色EPC。其实这一点与弱信任无关,就是一种典型的假EPC。 四是招投标过程与腐败有关,业主从一开始就选好了设计单位,业主对招标代理也只有一个要求,必须让意向单位的总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在招投标行业,这种现象太多,当然也有一部分权贵因此进去了。
五是招标控制价均是按模拟清单编制,编制单位对EPC项目的预算编制水平都停留在DBB预算基础上,业主的预算主管部门人员水平还不如预算编制单位人员的水平,缺少《发包人要求》的EPC合约体系下,设计施工图内容肯定是与合同清单匹配度不高,造成结算时的能适用的合同清单几乎很少。
六是EPC合同一边约定是中标价即限额设计总价合同,一边时在专用条款中又约定为可调价合同等这种相互冲突的条款特别多,造成EPC项目结算问题也特别多。
七是设计施工图完成后,一般应编制施工图预算,经评审后形成具有结算依据的合同价依据,但很多合同中缺少这一个条款约定及相关的流程,对设计意图没有进行有效成本控制,造成结算时超合同价超预超概的情况。
八是施工过程中,泛滥变更,施工单位按DBB模式为了变更而变更,业主也经常提出很多口头变更,这些口头变更均是以施工单位发起《工作联系单》方式申请变更,然后由设计出具变更单,一个EPC项目,造成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上百份。这些项目现在都进入了结算阶段,在财政或审计局评审过程中,大部分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内容均是被扣减项。 结语:EPC在很多二三线城市被按下了暂停键,问题还不止上面这些,以上都还是小问题,EPC问题,重点是业主没有引起重视,业主的EPC管理能力不够,EPC合同中的发包人要求业主从来就没有考虑过,这是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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