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证人种类,质证后的专家证人=证人,质证后的专家意见=证据;
☑ 专家辅助人是中国特色的诉讼参加人;
☑ 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逐渐趋同,我国已经公开承认了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可在4个方面帮助您。
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是英美法系诉讼模式中特有的一种证人,区别于通常所指的事实证人(Fact Witness)。专家证人是指 “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作专家证人的基础,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事实证人,顾名思义,就是知道案件情况并向法庭提供证言的组织或者个人。
事实证人在法庭上只能阐述 “我看见、听见……” 的事实。
他不能对该事实发表 “意见(Opinion)”。
专家证人因为具备知识、技能、培训、教育和经验……
因此, 她可以对事实发表专家意见(Expert Opinion)。
例如,在一起枪击案件中,事实证人在法庭上只能说 “ 我听见一声枪响 ”……
可是,他对 “子弹初速度(Muzzle Velocity)” 和 “子弹轨迹(Path of Bullet)” 的问题就懵逼啦!
然而,弹道专家证人,可以根据其知识、经验等计算出子弹速度和轨迹……
并且,她可以在法庭上发表专家意见。
英美法系中,在法庭上经过交叉质证过的专家证人和专家意见,可以成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依据。换言之,质证后的专家证人=证人;质证后的专家意见=证据。
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我国一般指 “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1条,首次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了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一般认为,《证据规定》中所指 “有专门知识的人” 即是专家辅助人,因此,《证据规定》第61条事实上创设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2012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上述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中,证人专指“就自己感知到的有关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证人”,而专家辅助人是就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专业意见的人,所以,专家辅助人≠证人;同样,专家辅助人意见也不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列,所以,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因此,专家辅助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参加人。
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
虽由于法律体制、诉讼模式等原因,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本质上有所差别,但他们相似之处很多……
a、都必须具备一定知识、技能、经验等;
b、都基于委托方的委托或聘请;
c、都是针对诉讼中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d、都需要维护当事人(合法合理)的权益;
e、最终是否采信由法庭判定。
因此,在 “以审判为中心” 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从实际出庭效果看,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并无实质区别,逐渐趋同。
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对网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中公开承认中国法院已经实行了专家证人制度。其具体表述如下:“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施行时间不长,但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强调要注重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并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专家证人既可以是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内部人员,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以是外国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证人与事实证人不同,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在二审程序中也可提供。专家证人的说明,有利于法官理解相关证据,了解把握其中的技术问题,有的本身不属于案件的证据,但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司法实践中,专家证人可在4个方面帮助您:
1、在案件未进入司法鉴定程序时,受当事人委托针对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或者亲身见证;
2、在案件未进入司法鉴定程序时,受人民法院聘请对专门性问题进行书面解答或出庭;
3、在案件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受当事人委托,代表当事人一方出具书面意见或出庭质证,目的是用专业知识作为充分的依据提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的理由,从而使法官做出不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进而重新委托鉴定来证明案件事实;
4、在案件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经人民法院聘请,帮助法官进行认证,成为法官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