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因为不论什么原因承包人不允许私自停工,实际上因为业主付款不及时导致停工可以索赔吗? 这条合同条款从文件字上与逻辑上来看,都是把承包人包死了,文件字也好逻辑也罢,终归要回到法律层面上来,在合同条款当中好象把什么都包括了,但是法律不会允许的,法律的前提原则是公平与诚信,当合同条款违背法律的公平诚信原则,与法律相冲突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合同约定因为不论什么原因承包人不允许私自停工,会导致发包人的极端条款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如果发包人故意不付款、故意创造其他因难,导致承包人还存在停工的条件的困难时,实际上损害了承包人的财产利益,必然全引发法律的干预,法院会认定为无效条款,不予采纳和支持。这种问题在合同约定层面上是无法解决的,最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民法典》506条、803条、804条是有明确的法律禁止的,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迟延提供场所地资金技术资料就应该赔偿,应当顺延工期,应当赔偿各种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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